4月8日,四川绵阳,一名女大学生称在梓潼县澳林健身房里,因劝阻一位母亲带七岁的儿子进女更衣室遭到殴打。
事发当天,女生健身后在健身房提供的女更衣室洗澡时,突然听到有男孩说话的声音。而女更衣室和淋浴房之间没有挡板,只有洗澡帘遮挡。女生出去后,看到男孩已有自己肩膀高,认为这么大的男孩应该有性别意识,不可以带到女更衣室里,便向男孩母亲指出这种行为不妥,侵犯了隐私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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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果,男孩母亲很不乐意,坚持认为孩子还小,刚7岁、才上小学,什么都不懂,言外之意指责女生过于敏感。随后双方发生争执,男孩母亲骂她:“长这个样子都嫁不出去,你有什么好看的,就算有男朋友也会分手没人要你!”
女生没想到对方会这样说话,于是打算穿好衣服、赶紧离开。然而,男孩母亲却不打算放过她,继续辱骂道:“怎么了,被我儿子看见就不行,被外面的那些男人看就行?”这句话实在让人无法接受,于是两人发生激烈争执,续而升级为肢体冲突,男孩母亲拽着女生的头发猛扇对方耳光。
事后,女生前往医院检查,诊断报告显示,女生的面部挫伤、左耳听力下降。
梓潼县澳林健身房回应称,此事系管理疏忽造成,诚挚道歉,并称男孩已经7岁,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到场后男孩已不在女性更衣室,现在警方已介入处理。
12日,当地派出所表示,目前正在处理当中。
那么,在法律上,如何定性此事呢?
1、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,不容他人随意侵犯。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20条规定,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。
第1032条规定,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
第1165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本案中,男孩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,是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。
而已经7岁、上小学的男孩,进入女性更衣室,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,属于民事侵权行为,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。但是,未成年人的违法侵权行为,法律责任在于其监护人,即男孩的民事侵权责任,须由家长来承担。因此,女生有权要求男孩母亲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、停止侵害、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侵权责任。
2、男孩母亲打伤女大学生,应承担法律后果
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3条规定,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本案中,女生制止7岁的男孩进入女更衣室,是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而男孩母亲辱骂、殴打对方,造成女生的面部受伤和听力受损。如果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,那么,男孩母亲构成一般违法行为,不仅会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,面临罚款、拘留。同时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,赔偿女生的经济损失,包括医药费、误工费等经济损失。
最后,想说的是,作为母亲担心孩子安全,不愿意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,心情可以理解。但是,作为七岁的男孩已经有了一定的性别认知,把这个年龄段的男孩带进女更衣室,行为欠妥,没有考虑其他女性的感受。如果担心孩子,可以请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帮忙照看一下,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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